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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肥市大幅增加义务教育经费 [打印本页]

作者: 与你同行    时间: 2008-3-28 11:17
标题: 合肥市大幅增加义务教育经费
日前,合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制定的《合肥市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已开始施行。办法调整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等政策。

困难寄宿生获补助

    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基本标准具体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3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农村学校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市、县按1∶1分担。城市低保家庭寄宿学生,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各县(区)可在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教科书政府统一采购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严格控制和逐步取消地方教材。2008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选用的地方教材,按照“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省级负责省选用的2008年春季地方教材经费。从2008年秋季将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免费教科书由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配发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时,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提高公用经费标准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具体标准为:农村小学255元/生·年,农村初中37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享受西部政策的长丰县,补助公用经费资金测算按中央和地方8∶2测算,其余县〔区〕按照6∶4测算)。

    完善城市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担办法。城市免杂费的具体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所需经费仍由市、区按1∶1比例分担。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不低于3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45元/生·年,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标准也予以提高。

农民工子女属地同等

    将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对于少数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就读的,以及城区“农村”学生统计为“城市”的,人随学籍走,执行属地同等政策,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由各县(区)研究制定具体政策予以妥善解决,使凡是义务教育的对象,都享受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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