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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专题讲座体会 [打印本页]

作者: ljalang    时间: 2015-8-1 00:34
标题: 2015年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专题讲座体会
2015年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专题讲座体会
多文学校   唐少优
2015年7月4日,临高县举行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专题讲座。认真倾听了韩小雨博士的精彩讲座,我感触至深。整堂课的讲座观点鲜明,理由充分,振奋人心。通过学习,我更加感受到了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有责任感、使命感,还要有高尚的师德情操。整堂课韩博士主要从教师的依法执教,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禁止性行为等几大方面进行,下面就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其一,教师要依法执教。教师的行为是学生学习的榜样,为人师表是老师的道德体现。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为人师表呢?那就要求教师首先在教学行为上要有法可依,严于要求自己,不做有违法教学的行为;其次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应该怎么做才不触犯法律,用法律武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此外还有要自主意识,也正如韩博士讲到的教师工作的底线要求: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
其二,教师要明确权利和义务。通过学习,明确了教师要具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议权、民主管理权”等六项权利,具有“遵守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等六项义务。教师要善于利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在行动上不走弯路,立德树人,因为思想比能力更重要。
    其三,教师要提高自身师德修养。“师德”是教师之魂,俗话说得好:“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样道理,一个没有道德修养的教师不可能培养出一个文明的学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向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的禁止性行为:不准无备课上课;不准上课时吸烟、接传机、打手机;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及变相体罚学生; 不准按学生学习成绩排座位; 不准利用任何形式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 不准训斥、指责和羞辱家长; 不准赌博、酗酒; 不准乱收费、乱订教学辅助资料及向学生推销商品; 不准随意停课及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或商业性活动; 不准上班时间从事 第二职业。所以,教师在言行上要注意自身给周围群众的形象,时时刻刻树立榜样,以身作则,以身立德。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要认真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各种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提高师德修养,付出实际行动才能适应现代社会新环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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