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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校关于学生使用手机的暂行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桃小    时间: 2009-3-2 08:38
标题: 学校关于学生使用手机的暂行规定
手机作为一种移动即时通讯工具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然而,由于手机功能的拓展以及使用者的自控能力薄弱,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的弊端已显得十分突出,有的传播不良信息,有的沉迷短信聊天,有的用作作弊工具,冲击了正常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学习生活,增加了家长经济负担,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和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园内携带、使用手机。学生在校期间与外界的通讯需要,由学校与电信部门配合,统一安装固定电话提供通讯服务。

第二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手机带进校园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1.家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陈述申请理由,并得到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2.保证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文明使用。

3.手机丢失与学校无关。

4.学生在校违规使用手机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三条

1.严禁学生在教学时间(早读、晚修、午休、上下午各4节课)内携带、使用手机。

2.严禁学生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等教学场所内携带、存放、使用手机。

第四条

1.经申请获准携带手机的学生,仅限于使用手机的通讯功能,不得利用手机听歌、聊天、游戏、收发传播不良信息等。

2.就寝铃声响后不得在宿舍使用手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办法:

1.违反使用手机规定的,一律给予收缴处理,且在本学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2.违反手机使用规定,将视情节给予扣除常规考核分的处理。

3.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差,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1.本规定由校长室制定,级部负责人贯彻实施,学工处、团委组织督查。

2.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级部、班主任履职情况的考核。

3.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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