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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水水水    时间: 2012-12-23 00:45
标题: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申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通知》(教营养办函[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第二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为加工学生营养餐所购入的原辅材料等直接材料支出和相关加工、加热等相关成本支出,不包括有关的人工费用和校舍、设备折旧以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的,且不能准确核算食堂伙食支出和学生营养餐之间用水、电等加工、加热等费用的,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计算计入。  
第三条 学校要进一步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细化食堂支出项目、范围与标准,强化学校食堂成本核算,逐步推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收到营养餐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求,在每月5日前,申报次月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后,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学生食堂结算户;食堂按照学校各方面规定和加工流程实施营养餐工作。
第七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营养餐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格管理支出。
第九条 建立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公示”制。学校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的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定期向教育局、审计局汇报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行为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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