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和讲求实效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办学单位(村)和上级财政拨款为主,依法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三十三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经费预算,年终结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经费开支的民主管理,严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加强校产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加强校内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监督管理。搞好学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校园绿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凡学校经费开支必须有校长、保管、报帐员、经办人、签名后才可报销。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教师教态要自然、和蔼、大方、语言准确、鲜明、生动、三笔字要工整、匀称,练好多媒体电脑辅助教学的基本功和操作能力。 第四十二条:教师要忠诚教育事业,热爱每一位学生,特别是中下生。教育教学过程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教师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教师请事假、病假,分娩假等要按上级行政部门规定办事。 第四十四条:对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较突出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办法》给予严厉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符合我校服务范围,并持有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注册入读本校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法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及其它方面的权利,应受学校、教师的保护。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2、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洪善小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发挥自己个性特长。 4、遵守社会公德,做到在社会是个好少年,在校是个好学生,在家是个好孩子。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事或病需请假,要有请假条或医生证明,一天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校长批准,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须经校长批准并报请学区校长同意方可休学。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三好学生、成绩优秀生、进步学生、优秀队干、优秀值日生等奖项,并根据《学生奖惩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守则》、《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用不同方式及时全面地教育辅导,问题严重者,班主任要把情况书面上报学校。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五十二条: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则、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健康卡片,定期体检。 第五十三条:学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安全工作,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学生参加活动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必须经过学校全体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则另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