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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最新消息江苏常熟斗殴案庭审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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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10:2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就“正当防卫” 法学专家网络激辩

    此案自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开始,网络上的辩论即已经开始,除了网民们的围观,更有相当一批法律界专业人士参与其中。与网民们的围观相比,法律界人士的辩论更趋于理性,也多从此案的事实和法理着手。

    网络上辩论的焦点问题集中于“守方菜刀队”聚众斗殴罪名是否成立,以及辩护律师们的“正当防卫”观点是否成立。

    在前天之前,网络上的辩论主要还集中于一些“轻量级”律师和学者,但在前天深夜,有法学专家参与进来,引起了更广泛的关注。

    参与辩论的一方是北京大学的韩友谊博士,韩友谊是国内司法考试培训刑法学专家。另一方则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副教授,他也是常熟案的辩护律师团成员。

    目前看来,论战源于韩友谊于前天发表的一篇微博,这篇微博几句话为常熟案定性:“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如明知危险即将到来而等待其到来,则该侵害不具有紧迫性;如果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则不构成防卫。”

    对应到常熟案中的具体情节,韩友谊的意思是:“守方”的何强明知道“砍刀队”要来,不躲避,不报警,反而喊来另外几名被告人并准备刀具,因此对他们而言将要到来的危险不具有紧迫性,同时何强是电话打给对方在先,并称“钱在我这儿,你们有本事来拿”,因此是挑起了这起斗殴。

    韩友谊的结论是,常熟案中的“守方菜刀队”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篇微博的发布,直接引发了昨天升级的论战。前天深夜,易延友发布微博,反驳了韩的观点,认为“守方”正当防卫成立。而在昨天中午,韩友谊则称“经过一个上午的苦心研究刑法”,发布了一篇长微博进行了回应。

    等待别人打上门 正当防卫能否成立

    案件情节:去年4月2日案发当天上午,“守方”何强与“攻方”杨佳约在常熟一咖啡馆就一笔100万元的赌债进行谈判并不欢而散。中午案发前,何强已知对方会上门,喊来了同案的“守方”另5名被告人到打斗场所,准备了5把刀等待,并最终与对方发生了打斗。

    支持方(摘自易延友微博):以前在西方国家曾经有这样的理论,认为明知危险即将到来而等待其到来,则该侵害不具有紧迫性,对该侵害的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该理论很早以前就被抛弃,现在西方普遍的理论是认为即便认识到不法侵害要来,等待其到来,也属于正当防卫。甚至为防止不法侵害对自己造成侵害而准备,都不妨碍正当防卫的成立。

    反对方(摘自韩友谊微博,为便于理解有删节,下同):正当防卫须面对紧迫的不法侵害,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也表达了对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要求。

    一个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益时,为了预防可能面临的不法侵害,而事前有所准备的,不能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一般性的等待不法侵害,不能否定反击的正当性,值得讨论的就是“特意(等待)”和“自招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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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10:28:06 | 只看该作者
案情回顾

    2011年4月2日,常熟市一公司办公室内发生两帮人的激烈斗殴。随后,斗殴视频网上热传,被称为“农民工勇斗砍刀队”或“史上最窝囊黑社会”,因双方所持器械,两帮人被称为“砍刀队”和“菜刀队”。去年8月,“菜刀队”五人因聚众斗殴被判刑,后被苏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而自去年10月开始,“砍刀队”9名嫌犯陆续归案,今年3月19日开始,此案被分在三个法庭陆续开庭审理。

    案件进展

    法庭调查或今天结束

    3月19日,“攻方砍刀队”曾勇等9名被告出庭受审,庭审当天结束。3月22日,“守方菜刀队”案中唯一未成年被告人李毅夫出庭受审,并于次日完成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官宣布此案为“重大疑难案件”,将提交法院审委会研究后宣判。

    3月21日周三,“守方”何强等五人发回重审案件开庭审理,当日庭审秩序非常混乱。

    周六、周日两天,法庭没有休庭继续开庭,多名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昨天证人已全部接受了询问,但法庭的质证程序仍在继续,今天法庭调查部分有望结束,最为关键的法庭辩论将要开始。(言科)

    庭审花絮

    证人出庭问答“雷人”

    在常熟当地论坛上,有网友贴出了一份常熟案的“经典语录”,其中一些发生于辩护律师和证人杨佳之间的对话被冠以“雷人问答”。记者核实了解到,这些问答确实发生于法庭之上,原因则可能是因为律师长时间的问答或语气引起了证人的不满,面对辩方律师们的逼问,证人则以这种外人看来“搞笑”的方式予以回应。

    雷语1

    辩护律师:你有没有看录像?

    证人杨佳:看了。

    辩护律师:看清楚了吗?

    证人杨佳:看清楚了。

    辩护律师:你把你看录像的状态描述一下。

    证人杨佳:(笑)这……怎么描述。

    雷语2

    辩护律师:你电话呢?

    证人杨佳:丢了。

    辩护律师:丢哪里去了?

    证人杨佳:我要知道丢哪里了,那叫丢吗?

    雷语3

    辩护律师:你在看守所里有没有打电话?

    证人杨佳:你是律师你不知道看守所里不能打电话吗?

    雷语4

    辩护律师:你打的什么电话?

    证人杨佳:我打的移动电话。

    雷语5

    辩护律师:你是近视还是散光还是老花?

    证人杨佳:这你都看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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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10:27:57 | 只看该作者
打上门的人是自己“招来”的 是不是正当防卫

    案件情节:案发当天谈判失败后,何强回到公司,给攻方的第一被告人曾勇打去了两个电话。曾勇称何强在电话里说:“钱在我这儿,你有本事来拿。”曾勇在法庭上多次称,是何强的这个电话激怒了自己,“没这句话,我不会站在这里(法庭)。”随即曾勇自己带多人前往打斗地点,并最终发生了斗殴。

    支持方:如果是故意挑起对方的不法侵害,是否就不构成正当防卫?这个并不绝对。要看挑衅的程度。如果挑衅的程度不明显或程度较轻,也不妨害正当防卫的成立。即便是有明显的挑衅意图,如果打斗过程中造成轻微伤害的(此案中共有三人轻微伤),也不应当追究双方任何一方的刑事责任。

    反对方:对挑衅行为,国外有些国家的司法实践和主流观点以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为由,否定了正当防卫。有些国家则以“一个巴掌拍不响”为理由,采取了“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否定了(此行为是)正当防卫。

    “六民工”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赌债纷争招揽过来,并用强硬的语气将对方招至己处,从“回避事前”的角度,确实缺乏正当性。从媒体看到的证据,似乎六民工既有防卫的意思,也有积极进攻的意思,(又要防又要攻)二者并存,如何判断?国外的判例大致体现了这样的态度:1.在预备阶段,如有积极的加害意思,则否认了急迫性;2.在实行阶段,如有积极的加害行为,则否定了防卫意思。

    约架无严重后果 该不该承担刑责

    支持方:(何强)说过这样的话,预先知道危险,准备刀具,这些都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最近准备给司法机关讲课,讲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就要把互殴问题讲清楚。互殴造成轻微伤以下的,不承担刑责。谁也不找谁麻烦,甚至连民事赔偿都不要支持。

    反对方:韩友谊的微博未明确就这个观点进行回应。但现代快报记者就此事采访法律界人士时,得到的是对这一观点的普遍担忧,有人士引用何强案公诉人的说法,称“这会将社会引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之中”。可能在法理上这个观点有探讨余地,但会将公众从“以理性、协商解决纠纷”为基本原则的主流观点中分离出来,实质上可能是纵容、鼓励暴力,会使得纠纷双方解决问题的第一落点转向“有节制”的斗殴,使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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