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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桂馥兰香    时间: 2008-7-24 09:22
标题: 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期间考核、晋职、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



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以上受处分人员在受到处理当年及受到处理影响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爱护、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的;




(二)不按时上课,拖堂空堂,中途离开,无教案上课的;




(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或关系排座次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




(五)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和让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用书、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工作日饮酒、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或做其它影响工作事项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语言举止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四)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从事或参与为学生补课的;




(六)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校外兼课的;




(二)组织各种办班、有偿补课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因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四)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活动的;




(五
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六)对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拒不服从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同一件事而受到两次行政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七)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




第八条 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有领导职务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教师、职工因违反上述规定,处分程序如下: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所在中心学校或县市区直学校提出建议,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



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处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人事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上级行政机关或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被处分人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三条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复查或撤销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行云流水    时间: 2008-7-2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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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东西,给老师戴上紧箍咒!
作者: 真诚天下    时间: 2008-7-2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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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严谨治学,身正为范喽
作者: 红烛    时间: 2008-8-1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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