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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提档线2011年二本录取分数线最低投档线高考录取结果名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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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站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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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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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提档线2011年二本录取分数线最低投档线高考录取结果名单查询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标代码:13762)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城山100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高职
学院概况: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福州,位于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2011年学院面向福建、浙江、海南、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山西、河南、甘肃等十四个省、市、自治区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学院目前开设:
(一)、本科专业(学制四年):英语、日语、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动画五个专业;
(二)、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国际商务、应用英语、应用法语、金融保险、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电算化、投资与理财、市场营销(涉外方向)、文秘(涉外商务策划方向)、应用日语、旅游管理、商务英语、物流管理、网络系统管理、软件技术、财务管理、连锁经营管理、运动休闲服务与管理、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市场营销(行销事业管理方向)、旅游管理(观光休闲事业管理方向)、动漫设计与制作(数位媒体设计方向)等二十三个专业。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2011年我院计划内统招招生本科计划800人、专科计划 24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按国家高考和高职单招招生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九条 我院普通本科二批、高职高专批计划在福建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填报,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生,录取时征求志愿、服从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最多可享受线下50分以内逐分按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投档。
第十条 我院艺术类本科批B类、艺术类专科批、体育类专科批计划在福建省招生,采用“平行志愿”填报,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征求志愿、服从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文考成绩可在线下20分以内,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求志愿。
第十一条 福建省专科提前批采用一个第一志愿、多个参考志愿的填报方式,在生源不足情况下,最多可享受50分加分的照顾。
第十二条 福建省高职单招批实行“平行投档,一档多投,高校预录,考生确认”的录取模式,考生填报志愿,被符合相关院校录取条件的志愿院校“预录取”,同时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从“预录取”院校中选择一所作为最终录取学校。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我院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 “爱心助学,扶贫帮困”爱心基金,扶助贫困学生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八条 学费:本科一学年15000~16000元、专科一学年8000~9500元(具体按各专业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住宿费:一学年1200元(住4人/间)、1100元(住5人/间)、900元(住6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参考价,每生40元)。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退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享受国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相应待遇。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校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城山100号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60666 83596666
联系人:李老师(13306906281) 赵老师(18959199077)
传真:0591-83560777 邮编:350018
网址:
http://www.fzfu.com/zsb
E-mail:
83560666@163.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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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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