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保护 | 实施保护的主体 |
家庭保护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学校保护 | 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和老师 |
社会保护 | 政府部门(教育局、文化局、国务院等)、企业组织(电影院、网吧等)、社会组织(共青团、居委会等)和其他成年公民 |
司法保护 |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内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 |
判断依据 | 根据实施保护的主体判断。家庭保护:主体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保护:主体是“学校”“幼儿园”或“老师”,注意教育部/厅/局不属于此项。社会保护:主体是国家机关(教育局、文化局、国务院等)企业组织(电影院、网吧等)、社会组织(共青团、居委会等)和其他成年公民等。司法保护: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内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实施的特殊保护,注意司法保护一般是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牵涉进法律案件的未成年人。 |
注:教育厅/部/局的下发的通知/公告/意见和采取的措施等,属于社会保护而不是学校保护或司法保护;若是学校为落实教育部文件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则属于学校保护。 |
违法行为 | 承担的责任 | 社会危害程度 | |
一般违法行为 | 民事违法行为 | 民事责任 | 相对轻微 |
行政违法行为 | 行政制裁 | ||
犯罪(严重违法行为) | 刑事违法行为 | 刑事责任(刑罚) | 严重 |
(公)权力 | (私)权利 |
政治概念 | 法律概念 |
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权利的行使主体是一般主体 |
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 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利益 |
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转让 | 权利可以放弃或转让 |
“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可为) | “法无禁止即可为 |
人民代表大会 |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职权 | 关键词 |
立法权 | “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巧记:立、改、废) |
决定权 | “批准”“表决”“通过”工作报告以及国家政策方针、重大事项、规划等 |
任免权 | “选举”“任命“罢免”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他组成人员 |
监督权 |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审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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