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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办法暂行条例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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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产登记办法暂行条例》是我国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绿色圃中小学教育网百科专栏,提供全方位全领域的生活知识

《房产登记办法暂行条例》是我国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项法律法规,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了关于房屋权属证明的内容。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权属证明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权利人的身份信息、权利的种类和范围等内容。其中,房屋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信息,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则应当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则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等。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房屋权属证明应当由权利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房屋权属证明的管理和监管,保障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对于规范房产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